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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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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制定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
2024年8月21日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更新工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城市更新领域中的专业特长,依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对城市更新有关活动开展评审、论证、咨询等工作的服务机构,由城市规划、产业规划、文化创意、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金融投资、招商运营、资产(房地产)评估、科技创新、法律等领域的教授、专家学者和行业律师等方面的人士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秘书长1名。专家委员会设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法律、评估财税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库,由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建立并维护。
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及所属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党组提名,经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聘任,任期五年。届满或任期中如有变动,由城市更新促进中心按程序重新聘任。
第五条 机构职责
(一)为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创新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在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实施方案、补偿方案和城市更新政策研讨等过程中开展专家评审、论证等工作。
(三)参与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划、方案等文件的制定,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四)为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提供帮助等。
(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库的组建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行业推荐等方式征集,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申报。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对入库专家实行统一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情况,定期调整和增补,一般任期为5年。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能力履行专家义务;尊重科学、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有较强责任心。
(三)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
(四)在城市更新政策与法律、城市规划、产业规划、资产(房地产)评估等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
第七条 专家申报结束后,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对参评专家资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基本情况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在官网发布公告并向专家发放聘书。
第八条 专家库调整及退出机制
(一)专家年满65周岁后换届时不再续聘;
(二)专家库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比例不低于10%;
(三)专家如存在违纪违法、失信、执业资格取消、多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无法有效履职等情形,专家委员会有权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并有权就本市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石家庄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三)积极承担有关城市更新研究工作。
(四)发扬学术民主,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五)尊重民主集中制,不得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六)不得向外披露所参与评审或论证工作中尚未确定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条 每年初专家委员会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计划提出全年工作要点或重点调研课题,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专委副主任研究沟通,并征询各专委委员意见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召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事项有:
(一)通报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情况,研究专家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讨论通过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重要事项。
(三)交流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工作。
(四)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认为需要报专家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根据议事事项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参加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的人员为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分专家,人数由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确定。
参与会议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库内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一半,由各专业委员会从所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会,特殊情况也可指定专家参会。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专家及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议事事项有:
(一)城市更新计划;
(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三)城市更新策划方案;
(四)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五)城市更新安置补偿方案
(六)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研讨;
(七)有关重大科研课题;
(八)需要评审、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采取会议议事形式,也可以采取现场访谈、勘察或书面征询形式。
第十七条 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负责落实专家委员会会议前准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向专家委员会发送会议通知。
(二)汇总议事事项的相关材料。
(三)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发送给应该出席会议的专家和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程序如下:
(一)会议举行时,应履行签到手续。
(二)议事事项汇报人进行汇报。
(三)与会专家和相关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对专家意见进行总结。
(五)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后,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落实以下工作:
(一)起草会议纪要,并抄告参加会议的专家。
(二)在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网站刊登相关信息。
(三)会议议题材料、专家意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会议执行回避原则。议事事项与参会专家本人或其所在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参会专家应在会议召开之前主动向会议组织方申请回避。由于参会专家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审议结果不公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相关审议结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预算,按规定用于专家劳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