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6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主任底光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作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重大战略部署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相继出台了有关资金支持、更新基金、土地规划及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支持政策文件。按照“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的理念要求,围绕“一主、四辅、两带”城市空间格局,一大批城市更新项目加速推进,我市城市发展框架不断拉开,城市发展能级得到提升,进一步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实践中虽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仍存在着部分存量空间功能偏离需求、利用效率偏低、环境品质欠佳,以及城市韧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撑。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更新促进中心党组高度重视,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司法局的指导下,按照立法程序赴外地市考察,开展本地调研、问卷调查,召开了50余次部门企业座谈会,邀请法律和上级业务专家论证交流,组织了由市民、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律师等参加的听证等,4月8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5月9日,《条例(草案)》经中心集体研究后送交市司法局审修。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市司法局提前介入,与我中心形成合力,数易其稿,从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多次会同我中心研究,并协调相关部门修改。先后4次征求相关部门、县(市、区)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针对难点焦点法律问题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评估会,根据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送审稿反复修改。《条例(草案)》审修工作完成后,市司法局再次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收到意见建议4条,均已采纳或经沟通达成一致。
《条例(草案)》于2023年6月19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而后,又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起草的总体思路是,落实高质量发展,体现人民城市理念,以更新促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民生导向,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和保障确立基本规范。分八章四十七条,重点从规划计划、实施程序和要求、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加强组织统筹,明晰工作机制。为确保更新工作有效推进,《条例(草案)》总则中对城市更新现有工作机制进行了固化明确,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市、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机构或者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强化规划引领,引入单元策划。《条例(草案)》第二章专章明确:一是通过更新规划引领项目实施,提出了编制要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的要求;二是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作为编制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三是为发挥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区域策划在城市更新中的作用,引入了单元策划,要求单元策划方案须明确更新总量控制、项目划定等内容。四是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加强对更新项目的管理,明确推进时序。
(三)建立制度措施,探索破解路径。为解决城市更新实施中存在的搬迁难问题,参照北京市出台的条例,《条例(草案)》做了探索性制度设计。第19条规定,涉及协议搬迁的,签约达到90%后,个别物业权利人经充分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采取“调解+征收”的方式。
(四)明确工作要求,推进更新实施。为实现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九条对城市更新活动,从区域功能、公共空间、资源利用、韧性城市、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绿色发展、生态城市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实施城市更新总体要求,并对历史建筑、设施建设、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公共空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五)加强政策支持,明确保障措施。充分的政策供给是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有力保障,《条例(草案)》第五章分别从建立科学并联审批机制、给以资金支持、发挥基金作用、规划上明确更新区域内项目地块之间可以进行指标平衡、土地的过渡期、带方案招拍挂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支持措施。
(六)优化实施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督。为确保城市更新高效、高质量实施,《条例(草案)》第六章确立了城市更新项目全过程周期管理及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更新项目准入退出机制等。同时,还对政府管理、社会监督、人大监督等方面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条例(草案)》还对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