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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19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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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2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 (以下简称 《条例 (草案)》),于6月27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 《条例 (草案)》“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秉持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会同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 《条例 (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期间,刘建芳副主任带队赴赵县开展立法调研,详细了解该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城市更新工作开展情况;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呼和浩特、沈阳、大连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做法、寻求科学解决问题答案;多次召开立法协商会等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听取市直、县 (市、区)相关部门、企业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的意见;在市人大网站、市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登载了 《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到我市高铁片区、太平河片区、复兴大街滹沱河特大桥、石煤机等城市更新项目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建议。10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 《条例 (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10月18日市委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做好城市更新工作,关键在于体制的理顺、职责的落实, 《条例 (草案)》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清晰明确,容易产生推诿扯皮问题,并且其中基层政府、组织职责的位置摆放不够科学合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在 《条例 (草案)》第五条充实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科学规定其他有关部门的协同职责;将基层政府、组织职责在 《条例 (草案 (修改稿)》第六条进行单独规定;在 《条例 (草案 (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中增设第二款,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我市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做法、成熟的更新理念,总结提炼为法规制度,更多体现到 《条例 (草案)》之中。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坚持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优化城市设计,落实城市风貌管控要求;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坚持二环内做 “减法”、二环外做 “乘法”;加强二环路沿线规划;二环内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2.0;实现综合片区可持续发展;推进精品街道、城市客厅建设;坚持房地产开发为产业发展让路,插花式开发为集中开发让路,土地供应优先保障产业所需,引导企业和项目入园进区,推动产业高端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等,在 《条例 (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附则部分解释相关含义,以此彰显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独有的亮点和特色。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 “民生优先”理念更多贯穿 《条例 (草案)》之中。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 “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内容。二是在第十九条调解与征收条款中增加维护物业权利人权益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条基本要求条款中增加“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等内容。四是在第二十五条老旧小区、城中村条款中,增加 “加强养老、托 育、家政、快递等便民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五是在 《条例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对加装电梯进行专条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 “绿色低碳、文化传承”理念更多贯穿 《条例 (草案)》之中。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第三条基本原则条款中增加 “科技赋能、绿色低碳”内容并对第二十九条公共空间条款进行修改。二是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 “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三是将第二十三条历史建筑条款、第二十四条设施建设条款、第二十六条老旧厂区条款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 《条例 (草案)》对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的定义、更新方式的分类和定义不够科学精准。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 《河北省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在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更新单元策划方案进行准确表述。同时,将第二十条相关内容修改为 “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修缮利用、改建完善、拆除重建三种方式有序推进”。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 《条例 (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相关条款不够充实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律责任部分全部条款并入第六章,同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具体表述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删除了部分条款,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 《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 《条例 (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