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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设立方案》《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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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设立方案》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石政发〔2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设立方案》《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一届市委第12次常委会和第十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设立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在二环内做“减法”,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在二环外做“乘法”,支持拥河发展、拉开城市框架,拓展空间、优化布局,推动内涵式、集约式、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石家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设立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制定以下基金设立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促进城市更新和迭代升级,加快省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为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资金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成立若干子基金,优化资源配套,实现多方共赢。
市场运作。基金依照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实行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滚动使用。基金存续期内,从项目或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收益,及时缴入基金托管账户,用于基金滚动发展。
科学决策。基金用于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城市更新项目。
防范风险。加强制度设计,规范基金管理,依法依规操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基金架构
(一) 基金名称。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
(二) 组织形式。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暂定名称: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企业登记部门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城发投集团履行城市更新基金出资人职责。
(三) 基金规模。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规模100亿元。一是市本级筹集城市更新资金20亿元,通过市国资委拨付市城发投集团,再由市城发投集团拨付基金公司,全部用于城市更新。二是募集社会资金80亿元,引进若干基石投资人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80亿元,以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基金公司。
基金通过与有实力的房地产资本、建设资本、物业管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力争拉动社会投资500亿元。

 
四、投资方式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的模式运作,以资本为纽带,引导社会资本与城市更新紧密对接,实现率先突破。
直接投资。发挥基金的投资功能,基金可以对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直接投资。
设立子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重点与有实力的房地产资本、建设资本、物业管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组建子基金,投向城市更新项目。
五、 投资方向
用于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区域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六、 运作管理
(一)基金治理结构。
1.成立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领导小组)。基金领导小组加强对基金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基金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市更新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城发投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承担基金的统筹领导工作;(2)研究确定基金政策目标、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3)研究确定基金投资重点和投资方向;(4)研究决策城市更新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2.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承担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新组建的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具体负责。主要职责:(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2)研究提出基金政策目标、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3)研究提出基金投资重点和投资方向;(4)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根据城市更新备选项目和发展需求,向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推介项目;(5)完成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国资委加强对市城发投集团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更新基金设立、使用、退出、终止等审批。
4.市国资委委托市城发投集团作为城市更新基金出资人,主要职责:(1)制定基金公司章程和协议合同,并监督实施;(2)选择基金管理团队;(3)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母基金直接投资和出资设立子基金审批;(4)制定业绩奖励和超额收益让利措施;(5)督导检查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营和管理情况,协调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6)负责基金绩效评价工作;(7)定期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8)其他应由其决策的事项。
5.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城市更新基金进行管理。主要职责:(1)运作管理母基金及子基金,定期向市城发投集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2)遴选确定基金托管机构;(3)遴选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4)负责对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拟定投资方案,并报市城发投集团审批;(5)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6)负责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及子基金的退出与清算;(7)设立风险投资委员会,做好风险投资评估工作;(8)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策基金运作、直接投资项目和退出等事项;(9)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设立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指导、评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10)接受市城发投集团和证监、银保监等部门的监督。
(二)收益分配。母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成立的子基金,按照“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方式。
1.业绩奖励。可从母基金在子基金实现的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对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并符合以下条件:对于实现政策目标较为突出的、投资进度较快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对于投资周期长,收益率较低的。
2.子基金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1)回购: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主体可以申请回购母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2)让利:母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及子基金投资进度情况实行分档让利。
业绩奖励和超额收益让利办法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经市城发投集团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 退出方式。母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
母基金从直接投资项目中退出,可由项目企业股东、管理层或母基金指定的社会资本方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权益价格购买基金出资份额,实现基金的提前退出。
母基金从子基金退出,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资本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四) 基金监管。市城发投集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自觉接受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以及证监、银保监等单位的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基金统筹领导,全面负责协调指导基金组建、管理、制度建设和支持政策等各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基金尽快落地。
(二) 选聘专业人才。综合利用各类人才政策,选聘国内外一流的专业管理机构和人才,让专业人做专业事,确保基金运营管理机制高效运转。
(三) 寻求多方合作。积极对接有实力的房地产资本、建设资本、物业管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就投资意向联络洽谈。同时,筛选管理经验丰富、行业细分领域管理业绩优秀、募资能力强的知名投资机构参与子基金设立和管理,力促各子基金尽快组建运作。
(四)保障项目来源。由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根据城市更新备选项目和发展需求,向基金管理公司推介项目。
附件: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领导小组名单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克良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郑 巍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国勤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郭彦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庆文 市住建局局长
张军卫 市国资委主任
曹 铂 市财政局局长
赵建林 市发改委主任
李惠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玉涛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裴晓青 市审计局局长
赵继军 市国控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规范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石家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设立的,用于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聚焦政策导向,支持城市更新。
第四条 基金由专业化的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城市更新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规模100亿元。一是市本级筹集城市更新资金20亿元,通过市国资委拨付市城发投集团,再由市城发投集团拨付基金公司,全部用于城市更新。二是募集社会资金80亿元,引进若干基石投资人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80亿元,以债权投资方式投入基金公司。
基金通过与有实力的房地产资本、建设资本、物业管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力争拉动社会投资500亿元。
第六条 母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石家庄市城市更新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领导小组)。基金领导小组加强对基金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基金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市更新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城发投集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承担基金的统筹领导工作;
(二) 研究确定基金政策目标、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 研究确定基金投资重点和投资方向;
(四) 研究决策城市更新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承担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新组建的市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具体负责。主要职责:
(一)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 研究提出基金政策目标、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 研究提出基金投资重点和投资方向;
(四) 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根据城市更新备选项目和发展需求,向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推介项目;
(五) 完成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市城发投集团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更新基金设立、使用、退出、终止等审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委托市城发投集团作为城市更新基金出资人,主要职责:
(一) 制定基金公司章程和协议合同,并监督实施;
(二) 选择基金管理团队;
(三) 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母基金直接投资和出资设立子基金审批;
(四) 制定业绩奖励和超额收益让利措施;
(五) 督导检查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营和管理情况,协调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 负责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七) 定期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八)其他应由其决策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城市更新基金进行管理。主要职责:
(一) 运作管理母基金及子基金,定期向市城发投集团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二) 遴选确定基金托管机构;
(三) 遴选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
(四) 负责对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拟定投资方案,并报市城发投集团审批;
(五) 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 负责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及子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 设立风险投资委员会,做好风险投资评估工作;
(八)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策基金运作、直接投资项目和退出等事项;
(九)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设立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指导、评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十)接受市城发投集团和证监、银保监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经市政府批准,母基金可以直接投资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与房地产资本、建设资本、物业管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基金用于区域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五条 基金设立应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基金设立方案应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 基金应在石家庄市注册成立,基金各出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十七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子基金投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经基金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出资比例。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通过市场化择优选取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管理团队稳定、专业,业绩突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原则上管理机构及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并实现盈利退出的业绩;
(三) 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 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0.5—1%;
(五) 机构及其专业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实收资本的1%,母基金管理公司由市城发投集团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以上述标准为限通过招标确定。
第二十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协议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风险负担方式。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成立的子基金,按照“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方式。
(一) 业绩奖励。可从母基金在子基金实现的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对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并符合以下条件:对于实现政策目标较为突出的、投资进度较快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对于投资周期长,收益率较低的。
(二) 子基金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1.回购: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主体可以申请回购母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2.让利:母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及子基金投资进度情况实行分档让利。
业绩奖励和超额收益让利办法由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经市城发投集团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四章 退出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从直接投资项目中退出,可由项目企业股东、管理层或母基金指定的社会资本方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权益价格购买基金出资份额,实现基金的提前退出。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从子基金退出,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资本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母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 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 子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 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 子基金管理人及核心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 其他不符合基金要求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终止由市城发投集团报市国资委批准并组织清算,母基金清算资产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托管,母基金托管机构通过招标确定。托管机构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等。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在我市有分支机构;
(二) 优先选择出资母基金、子基金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及与我市有良好合作基础、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银行和证券公司;
(三)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四) 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五) 具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配置专门的托管业务管理部门和人员;
(六) 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或子基金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重大事项,可能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报告市城发投集团,市城发投集团及时向市国资委、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基金应接受市国资委(城发投集团)、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基金属于资本性支出,审计部门对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基金市场化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正常投资风险不作为追责依据。管理人员敢于担当、勤勉尽责、廉洁自律的,如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依法免除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可以免责:
(一) 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等有关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
(二) 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 没有谋取个人私利。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四)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未能实现政策预期或发生亏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城市更新基金管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办制定当地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